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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证券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又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法条以及理论上,一般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在民事赔偿中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虚假陈述行为:首先,必须存在虚假陈述,即对与证券产品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了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必要信息等行为。虚假陈述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陈述、广告宣传、年报、公告等形式,实务中通常表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报、瞒报行为。
二、涉及信息的重大性:虚假陈述必须涉及到重要信息,即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商业计划、关键合同、法律风险等重要方面。
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虚假陈述责任的构成还需要考虑陈述人的故意或过失。对于蓄意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况,陈述人明知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误导性,并且有意欺骗投资者。而对于过失虚假陈述,陈述人在采取适当的注意义务下,出于疏忽、粗心或无知而导致虚假陈述的情况。
四、投资者的损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构成要件还包括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投资决策中依据虚假陈述而受到实际经济损失。
五、因果关系: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因果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交易因果关系,即需要投资者证明其信赖虚假陈述而从事了相关证券交易。另外一种是损失因果关系,它需要讨论的是责任范围, 即确定在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况下, 被告需要对原告的投资损失赔偿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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