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1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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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咨询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19〕26号),文件中有一句话:
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符合国家固定的股东借款是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但怎么判断?先来了解下股东借款的定义,基础设施基金、政策性银行、项目公司股东三方签订《股东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基金公司委托政策性银行对项目公司股东发放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再以贷款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项目公司缺项目资本金,而刚好基金公司有这一笔钱,基金公司就可以通过银行把这笔钱转给项目公司。
基金公司得到了利息收益,银行收取了手续费,项目公司也能保证项目能启动。那项目公司得到的这笔钱是债务性资金吗?是。债务性资金是需要偿还且具有相对固定的利率,且债务性资金是不能当项目资本金的。所以项目公司得到的这笔钱就是债务性资金,不能用于项目资本金。
但从会计准则上而言,若股东借款等符合特定条件,诸如长期借款不计划收回的,股东借款也可以认作权益。另外从项目资本资金的定义来看,这个股东借款应当不计利息,而且股东是真实的,不是明股实债,没有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存在回购或者兜底安排。
债务性资金不能用于项目资本金,但权益性资金是可以的。很多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也认可符合要求的股东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哪些是符合规定的股东借款,希望国家早日完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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