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机动车为躲避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机动车为躲避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向行人追责。但需要符合以下要素:
第一,险情客观存在,而并非主观臆想或推断;
第二,躲避行人具有不得已性;
第三,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