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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游戏机赌博的越来越多。有的是在合法的游戏机娱乐室内设置赌博机;有的对游戏机稍加改造就可进行类似“老虎机”式赌博。
因为赌博游戏机在商铺、小卖部等地分散摆放,造成取证困难,赌徒无法一一找到,赌资也无法计算。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赌博机的认定、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利用赌博机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以及赌资的认定标准。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十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两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两台以上的;
(3)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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