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与适用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2024-05-27 1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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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最长期限。行政机关超过该追责期限才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即是关于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

  “未被发现”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其中,“未被发现”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是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为标准;或者虽然没有正式立案,但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取证,也属于对违法行为的发现。

  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发生的两年内已被行政机关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故意逃避行政处罚,在两年后被行政机关查获的,仍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这里的行政机关不能仅仅理解为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两年内发现违法行为并立案后,在两年期限届满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能视为违法行为超过了法定追责时效。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的精神,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何种情形适用五年追责时效?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两年;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五年;三是其他法律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对追责时效作出特别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需要指出的是,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对追责时效作出特别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2021年的《行政处罚法》修订时增加了“五年”的追责时效规定。即,五年追责时效的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典型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如果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五年的追责时效规定,仍然只能适用两年的追责时效。

  适用五年追责时效的情形要求产生危害后果,也就排除了行为犯和危险犯。相关的“危害后果”不能作“一刀切”式地机械判断,而应当从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受影响群体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需要行政处罚机关在后续的实践中制定相应的裁量基准以供参考。

  与“危害后果”一样,“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也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行政处罚机关在实践中享有较大裁量权。其中的“公民”并非指单一的个体公民,而应当泛指公民群体,这是缘于立法者通过延长追责时效,更多地追求社会治理的公共性,而非个人救济的个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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