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用他人设备出资是否有效?

2024-05-30 10: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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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D。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答案解析】

  文字解析

  A项:《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将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修改为赔偿公司损失,本题中,乙只履行了20万的现金出资义务,对于另外20万现金出资,乙应当补足,并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的非货币出资市价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甲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项正确。 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本题中,虽然乙对于设备属于丁所有知情,但是甲并不知情,不能推断出丙公司知情,故丙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该设备,即丙公司无需根据丁的请求返还设备。因此,C项错误。 D项:《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出资人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属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因此甲、乙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该决议。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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