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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行为人的犯罪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查封”,是指被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
“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的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
“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账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
本罪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限于刑事诉讼,也包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行为。
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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