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生效后,鉴定机构能否撤回鉴定意见?

2024-06-12 1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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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贾司机驾驶汽车进入某职业学校时,不慎碰撞学校前门及开启前门的鲁师傅,造成鲁师傅受伤。经交警认定,贾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鲁师傅经送医院治疗,出院后索赔106万元。贾司机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但是对鲁师傅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异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司机小汽车等候前门开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向前碰撞前门及开启前门的鲁师傅,造成鲁师傅受伤。经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鲁师傅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认为鲁师傅构成四级伤残。安徽省某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鲁师傅40万元;贾司机赔偿鲁师傅50万元。贾司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某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判】

  二审宣判后,司法鉴定机构向一审法院发函,申请撤销鉴定意见,理由是鉴定时间较早导致鉴定结果不可靠。同时,贾司机通过照片、视频举证鲁师傅恢复较好,行动自如,不属于四级伤残。随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为由申请抗诉。安徽省某高院提审案件。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司机鉴定意见已经当庭出示、各方当事人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时间的长短,并不能对鉴定意见形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司法鉴定中心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已被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为有效证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即向一审法院发出撤销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妨碍了民事诉讼,应为无效。故再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伤残鉴定在某一时间节点具有特定的意义。鉴定后,有些人恢复较好;有的人恢复较差。如果法院允许鉴定机构随时撤回鉴定意见,密切跟踪受害者的动态变化,不仅无法达到平息诉讼的结果,只会增加司法成本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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