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嫖娼后一定会被双开吗?

2024-06-13 11: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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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对于体制内的人来说,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党员干部。然而,即使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即使是有这么多的前车之鉴,仍然有许多的干部触犯这条高压线。仍然简单地认为嫖娼是治安处罚,并不是刑事处罚,认为大不了只是警告、处分、降职降级,并不会开除公职。

  然而,在现在的操作当中,只要被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均会根据其本人身份第一时间核实相关身份。秉持“先通报,后核查,再处理”的原则,核实身份、职务、单位等关键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所属的纪检机关,然后再对其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处理。结果往往是“双开”。

  因此,一旦抓住没有任何侥幸,不可能存在着只有公安机关知道、备案,而所在单位、纪检组不知道的相关情况。

  那么如何处罚的?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会对当事人处以拘留,这期间单位估计是无法联系上你的,也就只有纪检机关掌握相关情况。然后纪检机关会向情况告知给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作出工作安排,调整相关工作。其次,从拘留所出来以后,当事人别想当做什么事情没有发生一样上班,那是不可能的。出来之后,纪委就会无缝衔接上,确认违法行为、案件经过、个人信息等等,对案件进行调查,确定处罚结果并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一定是开除吗?: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以下几个条款进行认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以上的条款来看,基本上从警告至开除,所有的类别都可以进行。但是,对于公职人员来说,违法情节都是从重的。

  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嫖娼属于恶劣案件。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发表的署名文章,《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对党员干部嫖娼的相关行为进行了界定,属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嫖娼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的“释疑答问”明确: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近些年的适用性来看,嫖娼绝大部分均处以开除公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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