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应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未成年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收养对象应为符合收养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允许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 收养子女的数量不受数量限制;
3.收养人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6.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