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确认的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