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2024-06-24 16: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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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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