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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解析学习:
1.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本条中称之为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并由该他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被选定的他人为复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一概否定复代理的存在。第一种情形是被代理人允许。被代理人的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第二种情形是出现紧急情况。
3. 紧急情况下复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条件:
(1)原因条件,即发生“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应当注意,并非发生了任何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就必然满足这一条件。这些特殊原因的出现必须导致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同时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两者缺一不可。虽然发生紧急情况,但是紧急情况并不导致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或者可以和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则不符合紧急情况下复代理有效的条件。
(2)结果条件,即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也不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被代理人的损失的,也不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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