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小区电梯里抽烟者,是否侵犯人格权?

2024-06-27 16: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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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属于密闭的公共空间,在电梯里抽烟危害更大,也更让人难以容忍。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在此类公共场所吸烟。业主曝光小区电梯里抽烟者,未捏造事实、未恶意传播,亦未恶意篡改、剪辑,也未对抽烟者进行侮辱、诽谤的,综合考虑业主目的、方式、后果以及抽烟者行为过错,在此情形下,应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律师补充: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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