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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通知作出明确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通知的形式也规定为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知悉的合理方式,因此,规定的实质在于确保相关主体知晓并有效行使权利。而本案恢复拍卖是对之前拍卖程序的延续,并非一次新的拍卖,当事人已知晓拍卖事宜,未对其权利行使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索引
《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复39号】
争议焦点
恢复拍卖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针对复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本案主要涉及的争议为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关于拍卖事项的通知问题。隆庆祥公司主张河南高院未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进行通知,侵害其知情权。本案中,河南高院此前已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豫执42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案涉两宗土地使用权,并于2020年6月4日发布拍卖公告,隆庆祥公司明确知晓拍卖事宜。后拍卖暂缓,2021年1月29日,河南高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拍卖程序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通知作出明确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通知的形式也规定为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知悉的合理方式,因此,规定的实质在于确保相关主体知晓并有效行使权利。而本案恢复拍卖是对之前拍卖程序的延续,并非一次新的拍卖,隆庆祥公司已知晓拍卖事宜,未对其权利行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隆庆祥公司主张河南高院未按规定进行通知侵害其知情权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隆庆祥公司主张,评估报告超出有效期,未能反映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本案中,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于2019年11月4日提交,自提交报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河南高院作出拍卖裁定并于2020年6月4日发布拍卖公告,此时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后案涉土地使用权于2021年3月15日进行拍卖,亦未超过估价报告有效期六个月。如前所述,恢复拍卖是对之前拍卖程序的延续,并非一次新的拍卖,且从目前查明的事实看,案涉土地使用权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故隆庆祥公司主张河南高院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拍卖公告才是真正的一拍拍卖公告,且郑州房地产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评估等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公告及拍卖时间的问题。隆庆祥公司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期间与春节疫情防控期间重合,未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影响标的物竞拍结果。但是,本案中,案涉土地使用权采取的是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拍卖信息已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最大范围公开和推介。同时,该第一次拍卖公告期间虽与春节假期部分重合,但第二次拍卖时间已是4月,且起拍价有所降低,两次网络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的事实,一定程度说明案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经过市场检验。故隆庆祥公司关于公告期间与春节疫情防控期间重合而影响竞拍结果的主张难以支持。
此外,隆庆祥公司还提出本案异议程序应进行听证以及相关合议庭成员应回避等主张,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异议案件是否进行听证,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河南高院未进行听证,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合议庭成员是否回避的问题,本院(2020)最高法执复94号执行裁定已明确指出,若不服回避决定可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该问题不属于本案执行复议的审查范围。因此,就该问题,本院此次复议程序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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