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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学习:1.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无权代理行为。2.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其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3. 表见代理制度的重要法律意义:(1)对外表授权的承认与保护;(2)对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3)保护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4. 表见代理与默示授权的对比:(1)共同点:代理人都没有获得明确授权。(2)二者区别如下:①本人是否具有授予代理权的意愿不同。默示授权中,本人有授予代理权的意愿,只是通过具体情况推定而来。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仅没有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而且没有可推知的授予代理权的意愿。②本人是否知道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易。默示授权中,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易。表见代理中,本人不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但是他如果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本来是可以知道并阻止代理人的行为的。③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负责的法理基础不同。默示授权中,被代理人负责的原因是存在代理权。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负责是基于信赖保护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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