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蒲律学法(三十三)1

2024-07-03 1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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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经审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紧急避险人的过错程度、避险措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紧急避险人是否为受益人等因素认定紧急避险人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析学习:1. 本条通过要求避险人具备一般人的理性能力,判断是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实施某种避险行为。相应地,对于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根据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结合避险行为的保护结果和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2.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减少损害,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紧急避险的认定因素1. 本条第1款所列举的认定因素系采取了动态系统论的思路,明确了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其主要是从引起危险的原因与避险行为所影响的法益两条线索作为法律效果的配置路径:一方面,危险的性质和程度对应着引起危险的原因。出现危险不仅意味着采取紧急避险的可能性,还影响着采取紧急避险的限度。另一方面,避险行为所影响的法益可同时涵摄避险所能保护的合法利益和可能损害的他人利益,即避险行为的保护结果和损害后果。2. 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关于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或采取措施不当,一般认为由避险人负举证责任,由其证明属于正当的紧急避险。主张民事责任成立的受损害方可提出反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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