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蒲律学法条(三十六)

2024-07-04 1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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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学习:1. 本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2.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3)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 法定代理可以分为实体法上的法定代理利程序法上的法定代理(1)实体法上的法定代理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2)程序法上的法定代理则是在诉讼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行为。4. 对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二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条虽没有完全引用,亦当然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 本条但书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是考虑到《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亦规定了但书条款。所以第188条第2款的但书条款适用的情形依然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为了实现与《民法典》第190条规定的街接。因为依照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的,请求权非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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