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是否能追回房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登记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符合特定条件,法院可能会支持其诉求。
例如,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的认定,应根据出资、协议约定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情况。原告小银与第三人小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小银系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小银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产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且无证据证明其通过借名买房是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小丽于2022年12月才领取案涉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书,此时案涉房产已被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不能认定小银对此存在过错。因此,小银作为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相较于被告随某基于小丽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而享有的债权,应优先予以保护。法院对小银主张不得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予以支持。
然而,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即使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在房产部门该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仍然不是实际出资人,从权利证书上来看,其仍不是权利人,这可能会对其使用该房产进行抵押等造成限制。并且,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可能存在差异。
为避免风险和纠纷,应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的行为。如果必须采取借名买房的方式,建议实际出资人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出资凭证、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同时,应关注房屋登记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防止因登记人的债务问题导致房产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