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赔偿

2024-07-10 14: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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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阶段14个程序(30个月-60个月)

  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5天+45天+15天)

  民事诉讼一审(15天+7天+3个月/6个月)

  民事诉讼二审(15天+1个月+3个月)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15日+15日+60日)

  行政复议(60日+5日+60日+30日)

  行政诉讼一审(15日+7日+45天/6个月)

  行政诉讼二审(15日+1个月+3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

  初次鉴定(5日+60日+30日)

  再次鉴定(15日+60日+30日)

  复查鉴定(一年后)

  工伤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5天+45天+15天)

  民事诉讼一审(15天+7天+3个月/6个月)

  民事诉讼二审(15天+1个月+3个月)

  民事强制执行(2年)

  一、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1、工伤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责任

  例外: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将项目拆分分包给不不同的包工头,包工头所雇佣的农名工受伤,如何确定?司法解释确认了用工主体责任,违法分包及转包的过程中,只要认定有违法分包及转包的情形出现,具备用功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14-16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公原则)

  “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最高院指导案例: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问题:工作时间下楼买水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员工在工作时间下楼买水,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问题1:同事之间互殴能否认定工伤?需甄别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关系,且该暴力行为是否明显超出工作中可能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合理限度。

  问题2:遭受暴力造成精神性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因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其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性伤害或意外性伤害,其产生的伤害结果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而《工伤保险条例》对伤害结果类型并未明确规定仅限于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包含精神科目,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因工外出在酒店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劳动者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回酒店休息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如果死因不明呢?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首先应当推定为工伤。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认为职工死亡原因系非工作原因,那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否则依然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那如果是个人单方交通事故呢?则需要交警部门、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能够证明该事故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为死亡?我们认为,脑死亡应当是人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Ⅱ》

  如何判断脑死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2018年版)

  二、临床判定标准

  (一)深昏迷

  (二)脑干反射消失

  (三)无自主呼吸

  依赖呼吸机维持通气,自主呼吸激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以上三项临床判定标准必须全部符合。

  问题:对于48小时内未送医而是在家里死亡如何认定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湖南省法院观点:一般情形下,疾病从病发、加重到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职工从身体出现不适到死亡,其疾病发作具有连续性,且工作中出现的症状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可以认定在工作过程中职工身体已经出现不适,呈发病状态,其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当然,不同法院也有不同判决。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流程

  1、事故发生

  2、用人单位30天内提出申请/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提出申请

  问题:如果没有按时提出申请呢?在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不能提出工伤赔偿,但在个别案件中,如果确实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可以判定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提交材料

  4、受理申请

  5、材料不完整:补正

  6、材料完整:不受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受理--调查核实--作出认定/不认定的决定

  青海省工伤认定除了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还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近亲属关系证明;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复退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8、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用人单位的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当然,各地有不一样的材料要求。

  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

  1、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2、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资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议申请之前联系当地部门予以确认。

  三、工伤赔偿注意事项

  1、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问题1:是否可以随便送医抢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也就是说,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去服务协议上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除非紧急情况,而且在紧急情况下对就医医院的选择应当采取就近原则。

  问题2:就医治疗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部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只有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报销。那下一个问题就是哪些不符合上述情形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

  a。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b。治疗非工伤疾病的费用;

  c。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费用(急救除外);

  d。《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费用;

  e。诊疗项目: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费、点名麻醉费、镇痛装置费、特别护理费、优质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电话预约看病费、法医鉴定费等;

  f。服务设施:家庭病床床位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电视电话费、赔偿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等;

  g。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费、特殊治疗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费;

  h。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等;

  i。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未办理出院手续的费用;

  j。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k。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问题3: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部分是由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但对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未予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负担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药费,除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超过合理必要范围外,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青人社厅发【2022】105号,职工在省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由15元调整到25元。

  (3)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

  b。工伤职工本人所需,即随行和护理人员产生的交通食宿费不能够得到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交通食宿费由企业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会酌情支持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根据《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

  (5)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

  这里的生活护理费是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至每月3512元、2809元、2107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以上三项需要结合用人单位支付的(2)(3)项进行划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工资,伤残津贴(退岗后按月发放)工资x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工资,伤残津贴(退岗后按月发放)工资x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工资,伤残津贴(退岗后按月发放)工资x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工资,伤残津贴(退岗后按月发放)工资x75%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15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15个月工资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13.5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13.5个月工资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12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12个月工资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10.5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10.5个月工资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9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9个月工资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7.5个月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7.5个月工资

  另外,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本人工资如何认定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首先,在青海省地区,工伤职工能够获得赔偿金额的时间起算点一般是从事故发生时或者职业病的查出时间,而并非从主张自己的权利之日起计算,且对于工资的计算期间为12个月,以总金额除以12个月为基准。其次,由于存在收入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对于上限以及下限的取用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问题: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怎么办?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问题2: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如何计发?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这里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理解需从立法本意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可以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形如下,只要满足其一即可: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则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

  (11)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其他与工伤关联的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注意事项:

  a。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b。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情况,需要经西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且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这12个月并非一律不分情况使用,而是需要依据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进行划分,但是我没有找到青海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而是在青海省普法网上有一则公告明确表示让参照外地,所以可以将外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作为参照。

  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容易将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误工费及医疗期间工资进行混淆。这里做一个区分,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只是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误工费是指人身损害治疗期间的工资损失,最为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医疗期间工资是指非因工受伤或生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常见的如病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伤赔偿的其他重要问题

  1、在裁决书中会出现补充工伤保险,这是指在工伤保险之外还购买了商业保险,对劳动者做额外的救助。那么,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满足的条件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2)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了补充工伤保险;(3)职工按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4)伤残职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

  比如长沙,补充保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已参保职工无需再缴,具体包括什么待遇各地规定均不同,但是青海目前没有相关政策。

  2、建筑领域一至四级的农名长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

  比如湖南:《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

  第九条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 , 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 ; 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 ; 四级的为120个月。

  (二)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 ; 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 ; 四级的为108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 ; 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 ; 四级的为96个月。

  第十一条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 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 , 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 , 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四)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 , 领取待遇的年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但是在2013年,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以及》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这条规定主要是因为一次性支付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

  而在2018年,长沙市对此却又留了一道口子,并没有完全关闭一次性支付的通道,长沙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8)4号)第十八条,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及工亡务工人员供养亲属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生效法律

  文书已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核实工伤保险待遇后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但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工伤赔付私了协议签署的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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