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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经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买房人而言,产权过户登记完毕,房屋所有权才依法设定,因此在购买房屋后,应及时要求卖方履行过户义务,否则将有可能出现一房多卖、卖家违约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若在现实中确实出现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或已按约定支付部分购房款并愿意继续支付剩余价款,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并非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所购房产被法院查封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律关于优先保护购房人权利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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