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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条解读】
本条规定了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四项道德和社会责任:
一是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在商业道德中,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商业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注重维护交易安全,不侵害与之交易的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以维护整个交易秩序。
三是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营利法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营利法人在经营活动中也要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对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四是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营利法人,企业不仅仅是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体,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者,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承担好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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