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全鑫物业在欣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2020年5月,欣欣小区与全鑫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鑫物业向欣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为期三年,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5月止。合同签订后至今,全鑫物业即履行上述合同,于2020年5月11日向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案涉小区现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全鑫物业进驻前,由大美物业提供物业服务。部分业主已向大美物业交纳2020年全年的物业费。全鑫物业认为其已经于2020年5月入驻,要求大美物业返还其收取的2020年5月后的物业费。大美物业辩称,全鑫物业与大美物业未做好交接,应承担相应后果,且大美物业收取的是业主的物业费,全鑫物业不是要求返还物业费的适格主体。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认为,全鑫物业于2020年5月起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业主2020年5月之后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全鑫物业收取。因大美物业已收取部分业主2020年全年的物业服务费,故大美物业应将部分业主交纳的2020年5月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移交给全鑫物业。大美物业认为,全鑫物业强行进驻欣欣小区,未与大美物业做好交接,应承担没有做好交接工作的相应后果,同时全鑫物业不是要求返还物业费的适格主体,且全鑫物业所诉返还金额系其单方计算,大美物业不认可。对于大美物业的抗辩,法院认为,关于主体是否适格问题,部分业主称已交纳2020年一年的物业费,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相关部门及物业进驻该小区时应与前物业做好交接,业主作为弱势方,要求其向大美物业追讨前期交纳的物业费对其显失公平,因此全鑫物业要求大美物业返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全鑫物业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服判息诉。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全鑫物业在欣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2020年5月,欣欣小区与全鑫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鑫物业向欣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为期三年,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5月止。合同签订后至今,全鑫物业即履行上述合同,于2020年5月11日向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案涉小区现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全鑫物业进驻前,由大美物业提供物业服务。部分业主已向大美物业交纳2020年全年的物业费。全鑫物业认为其已经于2020年5月入驻,要求大美物业返还其收取的2020年5月后的物业费。大美物业辩称,全鑫物业与大美物业未做好交接,应承担相应后果,且大美物业收取的是业主的物业费,全鑫物业不是要求返还物业费的适格主体。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认为,全鑫物业于2020年5月起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业主2020年5月之后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全鑫物业收取。因大美物业已收取部分业主2020年全年的物业服务费,故大美物业应将部分业主交纳的2020年5月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移交给全鑫物业。大美物业认为,全鑫物业强行进驻欣欣小区,未与大美物业做好交接,应承担没有做好交接工作的相应后果,同时全鑫物业不是要求返还物业费的适格主体,且全鑫物业所诉返还金额系其单方计算,大美物业不认可。对于大美物业的抗辩,法院认为,关于主体是否适格问题,部分业主称已交纳2020年一年的物业费,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相关部门及物业进驻该小区时应与前物业做好交接,业主作为弱势方,要求其向大美物业追讨前期交纳的物业费对其显失公平,因此全鑫物业要求大美物业返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全鑫物业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服判息诉。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