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的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仍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承包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并不能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违章建筑不易折价、拍卖,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