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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7月,小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连续旷工超过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小徐工作过程中,曾多次前往外地出差,均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发放。2023年4月,某科技公司以小徐出差归来后在上班时间内直接回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徐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小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等,某科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小徐返还差旅费、报销款、出差补贴等。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小徐赔偿金等,同时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反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因工出差返回当日是否应返回公司。法院认为员工出差在外应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某科技公司机械认定徐某应返程的时间与客观实际不符;员工在外出差多日,返回当日直接回家不回公司亦符合人性化管理,实为用人单位的默许行为;特别是某科技公司在徐某多次出差并被审批通过情形下,事后再认定为旷工,存在不妥。据此,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间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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