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2024-08-04 14: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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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当强调身份的可识别性以及与人身、财产法益的关联性,判断是否具备形式的可识别性、内容的隐私性、来源的不公开性、性质的敏感性等四项特征。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除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收受外,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入库编号:2023-02-1-207-00111.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裁判要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和民事双重制裁,更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入库编号:2024-04-1-207-00212.秦某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裁判要旨:1.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追缴违法所得和公益损害赔偿可以并存。2.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行为人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信息权益,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是从犯罪中获得的收益,依据实际查明的获利数额进行追缴。如果实际损失数额能够查清,可以依据实际损失来认定。如果实际损失或者获利数额都无法查清,法院可以视情况酌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入库编号:2023-04-1-207-00513.郭某、吕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裁判要旨:1.检察机关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更广泛地泄露和传播,滋生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下游犯罪,进而威胁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侵害了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不特定公众群体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属性。检察机关在起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被告人时,可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取向,弥补了个人信息保护私益诉讼的不足。2.同时科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否竞合的问题。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本质目的均为保护法益,但二者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救。二者内在逻辑存在本质区别,功能、性质均不相同,不存在冲突,相互不能被吸收,更无法替代。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向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和民事双重制裁,形成追责合力,更有利于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对公益的全面保护。入库编号:2023-04-1-207-00614.陈某展等17人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裁判要旨:“套路贷”案件中,认定财务人员将逾期借款人名单移交给催收人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具体犯意内容、收益情况、参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等情节,如财务人员与催收人员认识因素和犯罪目标不一致,犯意联络不明显,犯罪所得利益没有共享,可以不认定财务人员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入库编号:2024-05-1-222-00915.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裁判要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通常表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个人信息,同时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构成,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两罪法定刑相同时,可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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