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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罪是否要求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因为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所以虚开普通发票不会直接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有些虚开普通发票是为了虚增成本,偷逃税款,若已构成逃税罪一般应按逃税罪定罪处罚,在没有逃税的情况下,虚开发票达到追诉标准的,应按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而侵犯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时也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随机客体。即使虚开普通发票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也侵害了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故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34号(政治法律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最高院答复“对于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因其法定刑重,虚开的对象都是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通过虚开该类发票进行抵扣从而骗取税款的目的,就符合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要求其非法目的得以实现。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因其对象是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虚开这类发票一般也不存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实际危害结果,因此,更不能以‘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作为定罪处罚的条件。对该罪的‘情节严重’,所依据的就是虚开发票的数额、份数,以及个别情况下是否造成税损失等情形。”故虚开发票罪不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结果为要件,该罪为行为犯,只要虚开行为达到追诉标准即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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