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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2月,宋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宋某从搓澡床下地时摔倒受伤。宋某称是因为浴池没有在搓澡区铺设防滑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地面太滑摔倒。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颧弓骨折、头面部外伤等。事故发生在洗浴中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期间内。后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洗浴中心承担,共计4万余元。某洗浴中心辩称,对宋某在其洗浴中心滑倒无异议,但洗浴区内设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浴池内地板铺设有防滑地垫,搓澡床下确实未铺设防滑垫,但铺有防滑地砖,拖鞋也是防滑拖鞋,并称滑倒是因为宋某未穿拖鞋导致,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赔偿也应由某保险公司负责,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在洗浴时应加强自身保护,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地面湿滑无法避免,任何一家洗浴中心都有地面潮湿的现象,被保险人某洗浴中心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了警示牌、防滑垫,因此本次事故不应全部归于某洗浴中心的过错。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洗浴中心属于较为特殊的经营场所,相较其他类场所滑倒的可能性更高;且洗浴中心具有封闭私密属性,洗浴者自身在洗浴中心这种场所应该比在一般场所负有更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某洗浴中心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宋某对其获赔部分可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宋某的各项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承担60%,由宋某自行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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