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老王应聘成为A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口头约定年薪150,000元至200,000元。实际上,A公司按月发放一部分月度工资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差额部分年终时发放。自2011年起,老王的工资按180,000元/年计算。当年年终,A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层干部会议上承诺,本年度工资将在下一年度补发。自2014年起,A公司的中层干部按150,000元/年计算。老王自2010年入职起,每月工资5,000余元,后三年起发放工资数额极少,A公司承诺的年度工资一直拖欠。直至2023年2月,老王制作了《欠发工资明细表》,详细列明自2010年度至2022年度未发放的工资明细。该明细表同时载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欠付工资总额为1,259,704.60元。后A公司在该明细表中加盖公章。但是,老王至今索要未果。
二、不一样的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老王与A公司口头约定的年薪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仔建议老王尽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尽可能地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老王可以收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无法否认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第二,老王可以收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与劳动合同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第三,老王可以提交《欠发工资明细表》,A公司在该份文件中加盖公章,证明其认可该份文件的内容,确认拖欠老王的工资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温馨提示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则需要提供满足要求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书面形式变更,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法律关于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是有限制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期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仲裁时效,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