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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多个淫秽视频,发布的数量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数量。
第二,微信群属于虚拟公众场所。虽然微信群一般适用于熟人间的联络,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微信群的开发初衷在于强调公众参与,而非自我展示,实际中也具有公众服务性、开放性、平等性等公共空间的特征。
第三,达到情节严重。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群组成员达到30人以上,就有可能造成淫秽电子信息在成员和群组间的大规模传播,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微信群的成员达超过三十人,即使有部分微信群成员因未开启微信而暂时没有看到淫秽视频,但这些群成员也是视频的潜在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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