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是指依商事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很多中小型企业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经营过程中有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相对规范。
2.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规模较大、有上市需求的企业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
二、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一些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常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人凭借各自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共同经营。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种形式适合既有专业的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又有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
三、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和经营相对简单,适合一些小型的商业项目或个体经营者,如小型加工厂、个体商店等。
四、个体工商户
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规模通常较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比如街边的小商店、小餐馆、小摊贩等很多都是个体工商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