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情形都有哪些

2024-09-01 1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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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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