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执行: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问题解析

2023-10-18 1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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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新增加的案由。在发生债务人通过离婚逃避债务时,代位析产诉讼逐渐成为债权人破解执行困境的有效方案。本文将结合法院的裁判观点对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进行解析,以期能破解执行僵局,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01 债务人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2022)闽09民终1967号


    法院认为:徐庆江与许玉银签订《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徐庆江与许玉银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杨自保知道该约定的内容的情形下,该约定仅对徐庆江、许玉银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许玉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产,应确认案涉房产为徐庆江与许玉银的夫妻共有财产。杨自保作为徐庆江的债权人,有权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分割登记在许玉银名下属于徐庆江与许玉银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


    02 债务人已离婚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对婚内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明确约定归属或仍约定为二人共有的


    (2022)粤19民终6155号


    法院认为:案涉三套房产购买于周蓉、刘有为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协议书》没有具体约定案涉三套房产如何分割,周蓉在(2017)粤0304民初47305号听证笔录中确认《离婚协议书》只约定了深圳市的房子。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三套房产属于周蓉、刘有为共同所有并无不当。其次,已生效(2017)粤0304民初47305号民事判决认定周蓉、刘有为共同清偿曹向阳借款本金70万元,刘有为单独清偿利息及担保服务费。曹向阳作为案涉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周蓉、刘有为作为案涉债务的被执行人和案涉三套房产的共有人,曹向阳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就案涉三套房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二、离婚分割协议明确对婚内财产分进行约定的


    (一)离婚协议对婚内财产分割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2022)新01民终3044号


    法院认为:(2020)新0103民初6925号案件系刘朝俊以申请执行人身份作为原告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在案外人朱建军与张凡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涉案房产归属的客观情况下,刘朝俊的起诉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的法律构成要件,至于案外人朱建军与张凡对涉案房产的分割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该案并未进行审查。因此,对郭怡彤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例外情形: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是否需要先撤销离婚协议,再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1. 撤销离婚协议后,再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2021)陕01民终2081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为佟卫东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经查,姚军海、欧红瑞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两套房屋归欧红瑞等,并于2016年11月25日登记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陕0112民初11656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姚军海、欧红瑞在上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两套房屋归欧红瑞所有的约定,姚军海、欧红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21)陕01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军海、欧红瑞又于2021年3月20日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仍约定涉案该两套房屋归欧红瑞所有。根据以上事实,一审认为姚军海、欧红瑞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涉案房屋归欧红瑞所有的约定后仍再次达成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欧红瑞所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约定为无效约定,涉案房屋应依法进行析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涉案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配时原则上应各半分割,一审对佟卫东关于涉案房屋由姚军海、欧红瑞各占5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2022)京02民终6831号


    法院认为:已生效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某2对王某1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完全受偿。已生效的本院(2021)京02民终13780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属于王某1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0)京0116执2785号之四裁定书,裁定查封刘某1名下涉案房屋。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王某2作为申请执行人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依据充分。


    2.无需撤销离婚协议,可直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2021)粤01民终17556号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詹熔炉的起诉主张对利冬梅与吕学军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涉案房产分配条款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作出认定,并在吕学军明确表示不同意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对利冬梅享有的产权份额作出认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设立目的,同时避免了当事人诉累,亦未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造成实质影响,并无不当。吕学军上诉主张本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应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配条款为前提,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03 律师总结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旨在明确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推动执行案件进一步处置经明确后的财产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此类诉讼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二、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除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财产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1. 债权人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知情的,不影响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2. 离婚时债务人已对财产作出分割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一般不被支持;


    3. 离婚时虽对财产作出分割,但是该分割协议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能否直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存有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仍需先起诉撤销离婚协议;


    注:在代位析产诉讼中,对于是先析产还是先查封,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不一,对此问题不在此展开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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