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性资料准印证的颁发规定

2024-09-04 1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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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内部性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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