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冯某夏、王某琴与周某林、吴某青婚约财产案

2024-09-07 10: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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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冯某某与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冯某某以节日红包、消费支出等理由多次给周某某转账,并为其购买手机,合计42174元。

  2023年2月6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冯某某向周某某交付礼金118800元,并为其购买价值35927元的“五金”首饰。

  四个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未能登记结婚。

  冯某某要求周某某及其父母返还118800元彩礼、“五金”首饰及以各种理由索要的50872元。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传统风俗中的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聘礼,属于目的赠与,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赠与人可请求返还赠与财物。

  本案中,冯某某给予周某某118800元及“五金”首饰均是出于将来缔结婚姻的目的,也即“彩礼”。

  因冯某某与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长期共同生活,仅偶尔共同居住,现因双方感情基础丧失,缔结婚姻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判决周某某返还冯某某彩礼款118800元以及“五金”首饰。

  对于冯某某为周某某购买的手机以及给周某某的转账,结合双方恋爱期间的同居生活情况、一方在节日时点的给付、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恋人间相处模式等情况,未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围,不属于“彩礼”,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不支持返还。

  典型意义

  彩礼的认定,一般基于当地风俗习惯,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妊娠、当地习俗及双方过错等事实。

  应当注意的是,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者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通常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支持返还。

  本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梳理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金额,能够较好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践行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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