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4月,沈小某父母离婚,年仅4岁的沈小某随母亲赵某一起生活,父亲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2018年,随着物价的提高,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法院最终支持抚养费增加到每月500元。
2023年9月,沈小某已成年,并考入大学,其主张学费、生活费花销增长,无经济来源,也未独立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沈某继续支付扶养费。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沈小某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诉求不应支持。
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其面临的现实困难,从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与双方进行反复地沟通,沈某最终同意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沈小某毕业。
典型意义
虽然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非法定义务,但实际上子女上学期间缺少父母的扶持将陷入困境。
本案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等方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反复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让该案以和解的方式得到圆满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