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位于重庆市某小区2103号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共有涉案房屋。
判决生效后,被告将涉案房屋出租,并独占租金收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及租金。
被告答辩要点:
我方不同意分割。我们应该多分,我们对老人贡献多。房子租不出去,没多少租金。分割款应该补足我交的物业费。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2103号房屋由原告与二被告同继承、共同共有。二被告主张应对案涉房屋的份额多分,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就2103号房屋的权属进行了充分论述,现依据遗嘱发生继承,在该遗嘱中未对各方份额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各方继承份额应当均等,故本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各占2103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现双方均认可2103号房屋的价值为313万元,但就该房屋的分割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结合房屋的实际控制情况,确定2103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