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共有物分割纠纷多出现于继承纠纷之后,待各继承人按份共有遗产却又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时。
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
1、原告作为主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给其他共有人折价款。此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请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原被告均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双方亦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达成各自目的。
2、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折价款,但倘若被告不具备折价能力或拒绝房屋归己所有,则法院有极大的概率以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当各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就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然而,近几年随着新冠疫情和市场因素等影响,房屋市场价格存在较大起伏,并且在拍卖过程中会增加相关费用,同时会伴随流拍风险,故除去原告具有重大紧急事由的情况下(如因病危或其他原因导致自身生活存在重大困难),法院往往会在不确定拍卖变卖房屋是否对价值产生损害情况以及被告不同意拍卖变卖情况下,认定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各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无折价能力时,实现分割房屋之目的确实存在较大难度。但个案中存在较大差异,法官亦可根据案件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案涉房屋是否具备现实分割条件。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各共有人所占份额,以及共有房屋实际控制情况、使用情况、收益情况等相关因素后,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