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实践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多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己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提出申请的时间为:
(1)如果是事故伤害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如果是职业病的,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或拒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
(1)如果是事故伤害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如果是职业病的,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部门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工伤认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特别说明: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准。
1.工伤认定申请表
该申请表一般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一式两份,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按规定填写即可。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包括劳动合同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提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等。
3.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书、其他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或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
6.单位事故报告、证人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及证人劳动关系材料。
7.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职工委托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如非本人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职工与其近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步骤二、工伤认定调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审查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的工伤申请材料后调查核实,根据审核事故伤害的需要,必要时可到现场核实、听取证人证言,结合全部事实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是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
步骤三、工伤认定的决定
1.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工伤认定程序时限中止的特殊情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至作出结论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程序的时限。
3.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步骤四、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