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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据此可知,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其股东。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案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据此可知,公司经清算办结注销登记后,剩余财产归其股东。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清算报告没有决定剩余财产的不动产归属的,该不动产应当由其股东申请首次登记,登记在股东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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