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此,本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本罪所说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人民币,因为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入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
根据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