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

2024-10-16 11: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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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

  2.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3.私分数额较大。

  本罪性质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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