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体系中的未生效合同

2024-10-28 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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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合同纠纷,一般要遵循“确定合同性质一认定合同效力一明确合同内容一认定哪一方违约一依据诉讼请求确定如何救济”的思维顺序,其中,合同效力问题是解决合同纠纷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前述三要件中任何要件缺失,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上都是有瑕疵的,其中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三者与有效行为共同构成法律行为效力的王要形态o法律行为作为落实意思自治的制度工具,当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一定的条件或期限从而从未来的某一时点开始生效或失效,此即附生效条件(始期)或附解除条件(终期)的法律行为。除约定生效条件外,还包括法定生效条件,典型的即为批准生效合同。不论是约定生效条件还是法定生效条件,只有在条件成就后,合同才生效;在条件成就前,合同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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