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就存在争议。但《行政许可法》认为,行政审批就是行政许可,应当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此种约束表现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报批后,批准机关超过法定权限迟迟不予报批,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此时,相对人就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行政许可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见,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但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由地方性法规或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但《民法典》第502条规定,能够影响合同效力,作为法律行为法定生效要件的批准,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换言之,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即便允许设定行政许可,此类行政许可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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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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