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内容不尽相同。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当性和公职人员的权威性(可被信赖性);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者包含后者,后罪实质上是前罪的特殊犯罪形式。
(2)主体范围不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犯罪主体仅限于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而滥用职权罪则是具有一般意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使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是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前者是其的表现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