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表现上,包括对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不采取或不及时采取,对不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能够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
“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
“其他人”主要是指与执行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