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中关于主体资格违法问题

2024-10-30 1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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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民事主体从事某类行为资格、资质要求,有些是针对法律行为的,如《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683条关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规定,就是对从事保证行为的资格要求。有些是针对事实行为的,如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取得这些资格、资质,有的不需要民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如除特殊主体不得从事保证外,多数可以从事保证行为的主体无须取得保证资格;有的需要报批,如要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要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有的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如商品房预售要取得预售许可。一般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主体资格、资质的要求,如果目的并不在于直接禁止法律行为本身,对其的违反,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例如,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商品房预售开发许可证明。如果没有该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无效。而法律对于主体资格、资质的要求,如果其目的在于禁止不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主体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则不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但在最终认定时仍要进行法益衡量,特别是要考察有无对善意相对人保护的必要、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否构成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能否通过履行治愈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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