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关于保底条款无效问题

2024-10-30 1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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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而对于体量较大的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法律适用空白点较多。随着人民群众投资需求的多样化,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民间委托理财行为日益增多,亏损后引发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出现。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事前保底条款(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亏损后所签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效力,均属于长期争议的典型问题。二审判决认为,事前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导致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该事前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功能不同于事前保底条款的功能。投资者在作出委托理财决定时无法确保在亏损发生后其与受托人能够达成亏损负担合意,因此,事后亏损负担条款亦无从诱导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该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只会对协议双方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如事前保底条款一样引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事后亏损负担条款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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