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货运的规定

2024-11-04 11: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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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从事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多轴重型车辆从事货运经营。鼓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网络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七条货运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对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许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具体范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技术难度、高频程度、处置时效等因素确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合同,督促实际承运人保证运输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实际承运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核验。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发布的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保证实际承运的货物与电子运单信息一致。

  第四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上传运单数据至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公平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合理确定、调整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建立实际承运人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完善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制度,不得诱导托运人不合理压价或者要求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诱导恶性低价竞争、超时劳动。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货物配送、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商务、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农村货邮网络节点体系。鼓励将农村客运站拓展为具备客运、货运、邮政、快递、旅游等功能的乡村运输服务站(点)。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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