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时代,使用“仅退款”服务不能太任性

2024-11-06 1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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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类网购平台层出不穷,各大网购平台面对激烈的商业竞争先后推出“仅退款”规则。该规则的使用极大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让不少消费者任性使用该规则,从而衍生出大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双11”马上来临,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使用“仅退款”规则时,要务必谨慎,切莫任性使用,否则自己明明非恶意退款,也可能面临被诉的风险。

  案情简介

  叶老板系一家时尚箱包店店主,长期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箱包,2023年10月9日,小何下单从叶老板经营的拼多多网店箱包店购买一辆折叠购物小拉车。小何在收到商品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与叶老板进行沟通。因沟通不畅,小何申请拼多多平台介入,拼多多平台向小何发送“仅退款”链接,此后,小何在收到卖家叶老板退款后,并未将折叠小拉车退回,而是自己自行处理了。店家主叶老板见小何这波操作,自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很是气愤,几次网上协调未果后,将小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小拉车货款43元、诉讼调档费510元、误工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小何通过拼多多平台向原告叶老板经营的店铺购买折叠购物小拉车,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涉案商品,被告按约应支付货款。被告小何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其最终通过拼多多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解除,现被告小何已收到退还的货款,亦应将涉案商品返还给原告叶老板。被告虽然申请“仅退款”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权利不应滥用。鉴于涉案商品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返还,故被告应将商品对应款43元返还给原告。鉴于被告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诉讼调档费、误工费、律师费系其合理必要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文书送达原被告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纵观上述案件,虽然标的很小但对小成本电商来说,面对大量的“仅退款”操作着实难以承受。作为商家一方面要诚信守法经营,在平台上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同时要理性的主张自己的损失,切莫不切实际的主张,从而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网络并非法外天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当消费者遇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要慎用使用“仅退款”规则,切莫存有侥幸心理,任性使用该规则,利用该规则恶意仅退款不退货。同时在面对非恶意退款被起诉时,要沉着冷静,保留好证据,同时要积极应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仍然可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意味着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货退款,但对于是否适用“仅退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网购商品,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申请“仅退款”且符合一定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消费者的“仅退款”行为给商家造成了损失,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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